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资格的性质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履行教师义务,享受教师权利。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消。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
2001年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1.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人员;
2.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教师学历标准要求。按照《教师法》规定,申请认定幼儿、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2001年认定教师资格时,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发布之已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历可视同具有合格学历。这一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
3.关于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项目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其中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等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将分别制定天津市在职教师和社会人员不同对象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和测评程序。
对于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将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测试标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分别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将分别采用面试、笔试和试讲(说课)等方式进行。通过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同时,通过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试讲(说课)重点考察申请人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和制作教具的技能。
4.关于补学教育学、心理学问题。学习并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从教,2001年认定教师资格时,对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暂不作统一规定。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要求可以作为聘任条件要求。
今后聘任新教师,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必须要有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要求,或者要求在试用期内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凡未取得规定学分或学科结业证书的,不宜继续从事教师职业。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依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任教学校提出申请。
3.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在职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证书费用除外)。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自2002年起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6.关于早期退(离)休教师认定教师资格问题。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退(离)休的具有教师职务的教师,应依照规定予以办理。
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 (离)休教师,可以视同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可在自愿申请的原则下和确认教师身份的基础上,由其原任教学校依照相应程序负责办理其教师资格。
五、教师资格认定及认定程序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高等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以及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并签名盖章。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尊重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结果,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考察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考察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申请者的教师资格。
1.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⑵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印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
(4)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和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后,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6)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
⑴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更改。
3.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对丧失教师资格者,办理教师资格注销手续应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并将通知存入人事档案。除收缴证书外,原教师资格认定机关还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
按照《教师资格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有“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办理教师资格撤销手续应由其所在单位书面报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批准准予撤销资格,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六、教师资格证书
1.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2.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要字迹工整,文字规范,统一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所贴照片应为持证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照片上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关钢印。
七、组织领导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成立天津市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成员是:
市教委人事处、政策法规处、高教处、中学处、小学处、学前处、职教处、成教处、语民处、信访办及市劳动局培训处的处长。
领导小组成员是:上述有关职能处室主管主任。
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应相应成立教师资格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并组织协调本区(县)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委主管领导担任,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和专用设施用于教师资格管理。保证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行文正式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受委托高等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按照委托书的规定进行认定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对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在认定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症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一项改革和制度创新。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有利于扩大教师来源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教,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有利于使教师队伍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因此,必须站在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
2.加强领导。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全面贯彻《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疽,社会影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与理顺教师管理体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和深化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重点推进。在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的程序、权限,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依法办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的具体体现,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项国家法定的制度,体现着国家意志所赋予的权威性。因此,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教师资格制度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首先带头学习钻研法律法规,要组织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并开展咨询服务,公布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具体计划,开展咨询服务。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公民充分学法、知法、懂法、执法和监督执法:通过宣传使更多的人理解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支持和参与,在社会上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要在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同时,使广大教师树立依法从教、依法执教的观念,树立光荣感和责任感,鼓励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踊跃投身到教育事业中来。
九、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