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16年5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已经发布,现就统一鉴定成绩复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查的职业等级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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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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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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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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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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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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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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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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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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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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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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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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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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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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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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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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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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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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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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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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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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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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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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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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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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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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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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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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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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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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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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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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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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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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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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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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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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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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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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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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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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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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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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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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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绩复查程序及时限
(一)凡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若对本人成绩有异议,请持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件在相关区鉴定中心受理时间内,提交《成绩复查申请表》(附件1)经核查后由区鉴定中心受理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受理单》(一式两份),并将回执交考生本人。
(二)市鉴定中心组织复核。对分数有误的,由区鉴定中心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可于2016年8月14日后,到受理申请的区鉴定中心领取《成绩复查结果通知单》;分数无误的不再另行通知。
三、成绩复查相关规定
(一)成绩复查范围
1.已参加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2.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3.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二)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评分标准持有疑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不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三)每位考生只有一次成绩复查机会,逾期者不予受理。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5日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2
附件1:成绩复查申请表
附件2:相关区鉴定中心受理成绩复查申请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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