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的通知
浙人社办发〔2018〕1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鉴定,确保鉴定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计划
一、鉴定项目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结合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资源,2018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面向社会开考的鉴定项目详见《2018年浙江省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二、鉴定实施
(一)鉴定范围。
1.全省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员二、三级职业资格鉴定。
2.省本级二级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鉴定。
(二)鉴定时间。
鉴定分职业资格A类和B类两个类别。
1.职业资格A 类项目的鉴定一般由理论知识、专业能力(笔试或机考)、综合评审等科目组成,考试统一时间(详见附件)。非纸笔类作答的二、一级综合评审在理论知识、专业能力考核结束后1周内完成。
2.职业资格B 类项目的鉴定一般由理论知识(笔试或机考)、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等科目组成。理论知识考试统一设在鉴定日8:30开始,操作技能考核项目原则上安排在统一鉴定日当天或次日完成;二级、一级综合评审在理论知识考核结束后1周内完成。
全年定期鉴定安排见下表:
(三)鉴定申报。
《目录》中职业资格鉴定通过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1.一级资格鉴定与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职业网上报名时间:3月20日-29日、9月9日-24日;
初审时间:3月20日-31日、9月9日 -26日;
复审时间:4月1日-5日、9月26日-30日。
2.二级及以下资格鉴定,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于考前30天开放报名通道。各省属鉴定机构应于考前15个工作日完成考生申报资料原件初审,并将材料上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3.各鉴定机构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省鉴定中心的财务核算,确保考生通过网络打印准考证。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鉴定。鉴定工作必须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省人力社保厅文件等政策性文本要求执行,各级鉴定机构必须根据属地原则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分级负责。《目录》所涉及的鉴定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指导下,由省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安排。参照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求,各市鉴定中心承担本市所辖范围内对应职业等级的考务实施;省本级鉴定所(站)负责相应职业等级的鉴定实施;各市可以参照鉴定时间在当地开展二级及以下鉴定;要规范考点设置,操作技能考核原则上在鉴定所(站)内完成,各科目考核考场内必须设置监控实现全程影像录制,各级鉴定机构须作好影像资料的收集存档,以便备查。
(三)严格审核。各级鉴定机构应严格做好考生资格初审、复审工作,所有审核有效且与原件对应的复印件均应标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字样,经办人须签名确认,同时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保管。
(四)其他事项。为减少能耗、提升鉴定质量,同一职业、等级鉴定申请人数不足10人的,将进行资源统筹、调整鉴定时间。如遇鉴定考量较大等特殊情况,统考日期将延长一天。全国统一鉴定考试项目,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安排另行通知。如遇国定假日或重大活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省鉴定中心将作相应调整并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严姝、姚治宇
联系电话:0571-85214338、85213805(兼传真)